【案中说法】
原以为手握铁证,能将“叛将”与竞争对手告倒,索赔千万。没想到,自己辛苦维护、迭代了多年的软件代码,却在法庭上成了“无效证据”,最终满盘皆输。这背后,是许多软件公司都可能踩中的一个致命陷阱。
北京某公司1是一家老牌的医疗软件开发商,其核心产品“权利系统”等在医院广泛应用。公司的前研发经理张某某离职后,与妻子李某某成立了北京某公司2,也经营起类似的医疗软件业务。
2021年,北京某公司1在竞标时发现,对手北京某公司2销售的软件系统,无论是界面布局、功能模块,还是后台某个核心文件的命名规则,都与自己的产品惊人相似。更关键的是,北京某公司2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完成日期,竟然早于其登记日期。
北京某公司1愤而将张某某、他的公司、妻子以及另一名前员工韩某一同告上法庭,指控他们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技术和代码,复制、开发侵权软件,索赔高达1400余万元。他们手握软件著作权证书、前员工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以及详细的界面和代码比对图,看似胜券在握。
然而,庭审的焦点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转折。被告方抓住了一个核心漏洞进行抗辩:原告用来比对的源代码,是什么时候的版本?
北京某公司1当庭提交了存储其软件源代码的硬盘,称其中显示的最晚修改时间是2011年。但他们主张权利的三个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分别在2002年、2008年和2014年。这意味着,他们拿来比对的代码,很可能是在最初登记版本之后,经过多年更新迭代的“混合体”,而非法律意义上主张权利的那个“特定版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漏洞是致命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比对,必须是在原告主张权利的“特定版本”与被告的被诉侵权版本之间进行。 原告无法证明其当庭提交的源代码就是其著作权证书所对应的那个原始版本。相反,被告软件的著作权证书显示其开发完成时间,甚至早于原告提交的代码形成时间。
最终,法院指出,由于原告提交的代码版本与主张权利的版本无法形成对应关系,本案“不具备比对的基础”。原告虽然提交了界面相似、功能雷同等证据,但在最关键的源代码版本对应性上举证不足,无法证明被告抄袭了其受法律保护的那个“原始作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北京某公司1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不仅未能获得赔偿,还承担了高达十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以案为鉴】
对于软件企业,除了将产品登记为著作权,最初的考量可能是商务,或者是为了讲个故事。但随着企业的壮大,对产品版权的管理要配得上自己的市值/估值:
对核心产品的独创性更新、重大版本更新,要申请新的著作权登记。
对非核心产品的普通更新、产品的非独创性更新,要做好代码的版本管理。软件企业做不好版本管理,可能也配不上更高的估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