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
开发者为软件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并签订了软件开发协议。在了解到开发者的技术路径后,企业方用2个小时完成了技术验证,解除合同,费用结算达不成一致,开启了一场说走就走的诉讼。
2025年3月28日,企业找到技术人员胡某,要求将Lims产品(BS)的前端调整为Lims产品(CS)的前端,自3月31日至5月8日,开发费用3.5万,延迟支付每日2千。
4天后,工作人员微信通知胡某合同暂停,原因是企业自己搞定了技术验证。因胡某3月28日就提出通过“electron”技术可实现企业合同目的,而企业也通过胡某了解到该技术可以让Lims产品直接从B端转化为C端从而实现了合同目的。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利用胡某提供的“electron”技术转换涉案软件的思路完成了开发目的,并以此为由向胡某提出解除合同,胡某已于合同签订前一日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双方仅就费用未达成一致,故协议已经解除,且支持胡某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内容。
就胡某提出的5000元律师费主张,两级法院均认为本案虽未约定律师费,但酿成本案诉讼的原因系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就胡某应得的报酬未协商一致所致。胡某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案涉律师费属于胡某为维权支出的费用,有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执业律师实际到庭参加诉讼,律师费5000元未超过《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额度,故对律师费主张予以支持。摘自 (2025)湘07知民终16号。
关于律师费,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律师费的支持并不多,知识产权领域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是为数不多的支持场景。
【以案为鉴】
本案约定的交付内容是39条内将Lims产品(BS)的前端调整为Lims产品(CS)的前端,后公司方辩称胡某工作的性质属于软件开发而不是技术服务,是软件源代码的编写编程,负责按功能清单完成软件的开发。
企业的辩词多少有点强人所难了,39天内重新按清单编写(登录、首页、送样任务管理、监测对象管理、自采任务管理、采样管理、物资管理、仪器管理、标准管理、采购管理、任务变更、分包管理、统计查询、样品管理、采样仪器管理、分析管理、报告管理、系统管理、模板设置、基础资源管理、人员管理)这些功能,这软件得有多不靠谱。
技术只隔一层纸,胡某在签约时主动捅破了这层纸,企业在知晓这一技术路径后也确实只花了2小时就完成原型验证,说明胡某提供的技术是可行的。企业不愿意为这一信息买单,最后落得赔损失、赔律师费。
技术的价值不仅是乙方把这一具体软件代码编写出来,还在于明确告诉甲方关键路径,让甲方知道有这种技术、相信这种技术能搞定自己需求、避开技术选型所耽误的时间成本和试错人力成本。
从实践角度,技术服务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合同约定,乙方将关键技术路径提供给甲方后,如甲方爽约,视为乙方已完成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