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没通过三级等保还要垫钱?这个通讯商做总包挨了闷棍|案中说法46

【案中说法】

财政资金信息化系统交付后,通常都要进行第三方测评和等保测评。湖北仙桃的这个总包,和分包约定“能通过必需的安全等级评估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验收”,但最终没通过三级等保。用户方不满意,没法验收,总包能解约不?

中共仙桃市委组织部的仙桃市双指数软件系统平台,总包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仙桃市分公司在2023年4月20日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后,后于2023年5月与分包商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且约定了要通过用户方等保和安全检查。

在用户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时,发现该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总包沟通无果后,于2023年10月31日专门向原告发送《关于仙桃市双指数软件系统平台整改通知的函》,要求分包商于2023年11月8日前对系统安全进行等保整改并对11处进行完善修复。如不能完成,将合同根本违约,要单方解除合同,分包商赔偿违约金。

供应商不认同,称总包于2021年5月委托开发标的软件,“提供定制化开发服务,包括软件UI及交互设计、双指数APP墙、双指数管理后台、对接组工网、对接智慧仙桃APP、软件测试、系统测试、系统联调及技术支持等。系统已在2022年10月完成,并交付上线使用。2023年6月5日,向总包提出项目节点验收请求,总包项目代表未组织验收,要求先签合同,并将节点验收推延至2023年7月,验收请求搁置。再三催促下,双方于2023年7月签订分包合同,要求支付合同款、延迟履约金。

双方矛盾看似不可调和,分包商称系统早就开发完成了,不要拖款;总包则称我的款也还没下,不仅分包合同刚签,而且这系统没通过用户的三级等保,要开除分包商!



虽然不幸的人生各有各的不幸,但不幸的分包商遇到的总包总是相同的理由。

法院查明,双方2023年签订分包合同,工期84个工作日。“甲方接到乙方关于本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指派项目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验收测试,经测试符合约定的验收测试标准的,则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签署乙方提交的全系统验收报告和验收合格证书,经测试不符合约定的验收测试标准的,则乙方应立即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2023年12月21日,分包商邀请客户副部长加入群聊,并称“党建目前还在使用,还请抓紧处理结款”。2023年7月14日总包“集团综合审计”在群内发出《联络函》,函告:“就23年与分包签订的合同内容:2022年测试数据删除,例如,测试党支部和一些测试账号及相关活动记录,该项目在21年5月启动建设,由于组织部无数次调整,导致现在还在改动产品,协议约定在22年9月30日前已经开发完成,并明确开发第一阶段已经结束,也已经验收完毕,直到现今,贵司也一致(直)在维护售后,以上新增工作为后续二期内容,但由于组织部要求先行开发,后续再定如何计算工作量,故我司希望贵司按照组织部要求执行”。,

法院认定,分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有效本次把这句话单独成行,你看出本合同的问题了吗?欢迎留言

双方合同的签订日期虽然是2023年,但证据显示案涉软件开发合同在签订前,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分包接受委托后就开始从事技术开发。已于2021年5月开始建设,双方合同成立时间应是2021年5月。合同约定的项目已于2022年9月30日前开发完成,并已经交付使用至今,应付款、违约金。

2023年6月5日,分包商提出项目节点验收请求时,总包未入合同组织验收,且未在约定的工作日内提交涉案软件检测报告、瑕疵,视为验收合格。因而总包违约。如合同所约“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关于等保,虽分包商抗辩称合同没有约定笼统,没有约定是二级等保还是三级等保,但法院以未按时组织验收、未按时提异议,默认通过了验收,绕开了等保问题。


以案为鉴

通讯商总包,在这个案中可谓是挨了闷棍,要求分包商免费陪跑,最终因自己的总包项目代表的不懂法,输了官司。

契约自由,不仅代表可以随便说、随便做,更重要的是底层意思是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案中,甲方代表单纯认为盖了章的文本才是合同,而对双方沟通达成合意、以及在合意下的乙方开发上线行为不当回事,在乙方提出验收后不予以相应重视,仅按常规以用户没验收为由进行处置,错过了程序节点、瑕疵表示,实乃项目经理PM的反面案例。

如果本案甲方按时表达了异议(用户尚未组织安全验收),情况如何呢?博主之前的总包-分包相爱相杀的系列文章,多次表明了实务观点:即使这样,组织验收义务也是甲方义务,要么甲方摇人或自费来进行安全测评,要么法院认定甲方阻拦条件成就,视为验收达成。

如果你是本案总包的项目经理,如何控场:在合法合约的前提下,既能解决标的软件的测评问题,又能让乙方不造反呢?来,留下你的解决方案,博主为点赞最多的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