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项目建设中,过程性文档的审批可能会集中安排在初验、终验两个节点前统一进行签字,留出日期栏,统一倒推,使日期看上去符合逻辑顺序。如果签写的日期不符合逻辑顺序,甚至是被签署为同一天,这样的验收报告还有效吗?
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宁夏智慧文旅公共服务平台(一期)项目建设合同书》,甲方和乙方签约,时间线如下:
2020-11-11:签署《开工报告》。
2021-03-19:因ICP备案及域名问题,乙方《项目延期申请》,双方同意将建设完成工期延至2021年5月23日。
2021-03-30:乙方提交《系统试运行申请》,双方同意。
2021-05-07:双方签署《试运行报告报审表》。
2021-05-07(08?):乙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乙方申请日期为5月8日,但甲方签章及意见日期为5月7日,存在时间逻辑倒置。某甲公司意见为“同意”。
2021-06-17日 双方签署《项目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通过验收”。同日,甲方在《履约评价表》上签字盖章,评价意见均为“非常满意”。
甲方在上诉中认为,乙方提交的《项目验收报告》《开工报告》《试运行申请》等文件中“同意”字样并非甲方当事人书写(签字仿冒,但印章真实)。乙方的《项目验收申请》显示乙方申请时间为2021年5月8日,而甲方签章时间为2021年5月7日,明显逻辑倒置,掩盖文件形成的重大瑕疵,从而主张撤销原判、主张合同未验收、不付款。
证据(项目验收申请)的申请日期和审批日期确实倒置了,甲方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二审法院认为,甲方字虽不是本人签,但甲方就其主张(非本人签字)未申请(签字人)证人出庭,不予支持。关于日期不符合顺序,“实践中也存在项目资料后补的情形,不能认为资料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不一致,而否认系当事人(甲方公司)意思的真实表示”。除了甲方盖章外,且有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案涉项目已经完成验收。
法院裁判观点表明,形式上的瑕疵不会轻易否定文书所要表达的意思,重点是探究当事人的内心真意。案中乙方的证据优势加证据链,共同达到证明项目完成验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