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针对某一子域名侵权起诉成功后,又对同一网站下另一子域名进行新的起诉。如能支持,将会增加赔偿额。原告的做法能得到支持吗?
原告是软件著作权人,在前案已就(weixin.sdqjt.com)上实施的类似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已胜诉获赔。本次就(xcx.sdqjt.com)上的类似于侵权行为提起新的起诉。
因为是针对同一域名(sdqjt.com),两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当事人相同,但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在侵权事实上,原告举证获得了法院支持。但被告主张不应承担责任,尤其是不应赔偿,且原告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应予以惩戒。原告主张软件是“一(子)域名一授权”,被告在不同子域名安装,相当于损失两套授权费造成了新的、独立的经济损失(损失叠加),且维权支出(律师费、取证费)客观存在。
法院认定,原告的取证行为与前案的取证行为系同一天进行,均通过同一软件对目标站点和网页进行取证。原告在前诉中就已知晓被告的不同子域名同时存在侵权行为,其本可就上述行为在前诉中一并主张解决,但其却针对被告同时进行的侵权行为分别起诉,将本可一次解决的纠纷先后拆分诉讼,既增加了其自身维权成本,也增加被告的诉累与经济负担,同时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不合理耗费。综合考虑前案的赔偿金额,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情节,原告拆分诉讼情况,以及原告以涉案系列软件为权利基础,在全国法院提起大量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并因此获得较大收益等因素,一审不再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