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仅担任监事,签验收报告是否有效(案中说法52|IT合同纠纷)

本案发生于2020年,双方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后黎某某与沈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沈某任监事),乙方与甲公司签订第二份《软件开发合同》,内容同于第一份合同。

2021年2月3日,黎某某提出退出合作,愿将“平台”(即涉案软件)及原甲方公司、丙公司(标的接收方)让与沈某,自己退出。沈某同意。

2021年3月10日,甲方公司向乙方出具 《软件开发验收确认单》 ,“委托开发的软件已交付,全部功能验收通过” 。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有沈某作为“法人代表或委派代表”签名。

2024年2月1日,甲方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该公司。2024年2月5日,公司登记注销。两个股东黎某某与沈某之间另有诉讼纠纷。

后黎某某、沈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乙方退还软件费用,乙方提出反诉。

原告黎某某起诉及上诉认为,股东沈某在验收期间不仅是甲方股东,还是丙公司控股股东,且本案标的软件部署于丙公司域名。沈某利用保管公章的便利,在验收单盖章和签字是个人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无法反映甲方的意思表示。继而因未验收而请求甲方违约。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第一份开发合同后,乙方依约着手开发涉案软件,第二份合同约定原合同内容由乙方与新甲方承担,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现合同各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软件开发验收确认单》内容为软件已交付,全部功能验收通过。该确认单有甲方公章,“法人代表或委派代表”处有沈某签名。黎某某认为公司公章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否定乙方已经向甲方交付涉案软件的事实,故黎某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至于黎某某关于涉案软件所在域名、涉案著作权的权属均未登记在甲方名下,法院认为涉案软件所在域名以及涉案软件著作权权属的登记情况均不能否定前述涉案软件依约开发完成并交付的事实。至于涉案软件交付后,甲方如何处理涉案软件,并非与本案所涉有关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实。摘自(2024)沪73民终1426号。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看人不章”,与本案裁判并不冲突。本案在确认单签署之前,两人已达成合意,转让标的软件给受让人。受让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管理权)、相关业务员工(事权),但此刻受让人已具有处理标的软件的权利,包括验收认可软件的权利。结合后续受让人对标的软件的控制和操作,法院认可了受让人对《软件开发验收确认单》的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