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项目急用先建,乙方如何锁住名分(案中说法54|IT项目纠纷)


政务项目周期长、回款慢,再加上招采、审计,乙方能不能赚钱或养住团队不好说,甚至能不能拿到名分也要看运气了。

222号案,对于乙方来说,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以下信息真真假假,既有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又有法院的评述。本文不点评真假,只搬运故事做参考。

就案电子合同系统》,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文旅局,认为被告是甲方,成立合同关系,且被告委托开发并长期使用、受益,要求被告支付软硬件费用、运维费用、运营费用、利息等474.7余万元。

原告提出,昆明文旅局2015年出具过授权书,明确原告是数字旅游管理平台等智慧旅游相关项目的唯一开发建设、运营、维护服务提供商,原告才长期提供智慧旅游相关项目的系统建设、运维服务。正是基于长期、独家的委托合作关系,被告2017年底提出“急用先建”,要求昆明某公司开发案涉系统,公司才进行开发。昆明文旅局核心职能部门(昆明市某丙)负责人王某甲等人参与系统开发、培训、上线启用会议。2021年昆明文旅局还发出政府采购意向公告。上述事实均充分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建立合同关系。

而被告/被上诉人称,(1)没有委托该公司开发、建设涉案系统,没有提供书面委托合同。行政机关大部分项目是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程序推进,极少数是急用先建,即使急用先建,实施前也有论证或集体决策等的会议纪要,后期也会完善招采流程,若为持续性项目,每年都有招采,更何况昆明某公司主张的开发运维费用超过每年公布政府公开招采市一级的采购金额。(2)出具授权书是因为主要系中国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标文旅局或旅发委的项目,又给昆明某公司具体实施,授权书中也没有提到旅游电子合同。(3)培训通知是昆明某公司的员工形成并发布的。(4)陶某在2018年的两次验收中都签名,一审法院找陶某进行了询问,但是在陶某的笔录中,陶某不知道涉案系统开发建设的主体,其称受昆明文旅局的安排去进行验收,但也没有说清是昆明文旅局的谁安排他去验收。(5)对昆明某公司主张的费用,涉案系统主要是旅行社、旅行社行业协会和旅游者使用,与昆明文旅局无关。

 一审法院查明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对政协十三届昆明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32465号提案的回复》中:三、加快‘智慧旅游’建设,提高旅游管理水平”中载明“(五)根据旅游市场整治工作对信息化建设提出的工作要求,启动了旅游电子合同、电子发票、诚信评价系统等相关行业管理系统的需求调研和方案设计工作。目前电子合同和电子发票系统已经开发完毕,正在进行行业测试,力争在6月15日前进行全面推广应用。

法院认定:

(1)公司方证据《设计开发输入评审表》《设计开发概要评审表》《设计开发软件编码评审表》载明开发方为公司工作人员,评审表中并无昆明文旅局参与。

(2)公司方证据《昆明市数字旅游电子合同系统上线计划书》“沟通计划”中测试通知、上线通知、培训通知、培训、上线针对的沟通对象系昆明市各旅行社,发布范围http://ht.ynszly.com,网站域名ynszly主办单位系昆明某公司。

(3)2018年8月16日,行政单位印发昆明市旅游电子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自2018年9月10日起使用示范文本签订旅游电子合同。根据报道文章……并未明确第三方电子合同签订系统的名称及开发主体。

(4)案涉系统由昆明市某协会于2018年8月20日进行初验、2018年10月22日进行终验,验收申请书载明:“某协会领导的带领下......目前电子合同系统已经稳定,各个旅行社都已经正常运用该系统进行日常业务操作......力争为某协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前述内容可以确认昆明某公司申请验收的主体为昆明市某协会,而非昆明文旅局。

(5)关于局2015年出具授权书。

昆明某公司称2016年以前,昆明数字旅游管理平台是中国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从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处承包而来,中国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又将软件开发部分分包给昆明某公司,2016年后就由昆明某公司投资建设,该平台的运维从2014、2015年左右开始至2023年(包括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总承包期间)都是昆明某公司负责,2009年至2014年昆明数字旅游管理平台是中国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和昆明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中国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和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09年至2014年的合同到期后,2015年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才向昆明某公司出具授权书,由昆明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

昆明文旅局则称中国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作为总承包方的时间持续到2021年,自2015年以来,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昆明文旅局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数字旅游平台相关信息化项目中标单位多为中国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仅有2020年的数字旅游平台新增功能系统开发项目由昆明某公司中标。

法院认为综合上述函件,昆明某公司的回函内容与其对授权书出具原因的陈述不完全相符,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与局就授权书中的有关平台开发建设等实际签订合同,故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不支持原告/上诉。


在实践中,所谓急用先建也好,还是先建后招,乙方往往是弱势。从程序上来说,用财政资金买单而没走招采程序,可以说乙方从接到领导指令这一刻,到收到项目进度款,心就悬在半空,更遑论甲方领导调走。

就本案场景,博主也曾遇见,除了见招拆招,乙方的项目经理在执行层面上更可以有方法,化被动为主动,且该批业务中,博主虽也遇上领导调走,但最终所有的主动措施都结了好果。

项目经理所有的保全措施,归结于俩字:留痕。前面文章一再强调,再试列举措施如下:

(1)请甲方发文要求/邀请乙方启动该项目,盖甲方公章,再不济甲方人员邮件发送过来。当年博主就收到盖了公章的函,理由是近年关、程序员返乡、甲方有公函利好调动资源、办事快,事实确实也是办事更快。

(2)需求评审,或事前请示,或事后汇报,邮件抄送会议记要到甲方对接人。

(3)项目进展小周期、高频率向甲方对接人汇报,邮件不能少。

(4)确认函代替验收流程。因没招采没立项,所以在项目上线后请甲方签确认表,证明项目上线,优先级为甲方公章>甲方科室公章>甲方业务+信息口双签字>甲方信息口签字,附上线后的运行记录统计数字,辅之以培训签到记录(签到表培训主题要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