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在百度付费推广自己会怎样(案中说法55|网络与数字侵权)


两家游戏行业公司,在百度平台上打起了付费推广攻防战,作为2025年8月出的终审结果,本案判词颇有意义。

原告成都公司取得“奇游”商标第9类(软件等)、第42类(技术服务等),取得“奇游加速器”商标第38类(网络服务等)。

被告四川公司在2024年7月8日至18日使用“奇游”关键词,在百度将“奇游加速器”、“奇游电竞加速器”设置为定向关键词进行付费推广,共产生207次点击。

成都公司在7月9日公证取证,12日发送侵权告知函(邮件),18日后四川公司停止投放广告。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四川公司、百度)立即停止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将“奇游”“奇游加速器”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推广的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2万元。

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情况发生了翻转。


本案纠纷为不正当竞争。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核心在于“混淆可能性”与“损害后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禁止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本身具有技术中立性,该行为本身并不必然违法或违背商业道德。对该类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必须结合该关键词设置后产生的实际搜索结果呈现方式、相关公众的认知反应以及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最终认为不构成混淆可能性的直接原因是:百度搜索虽将广告显示为第一条,但该链接带有显著的“广告”标识,这种清晰的标识足以切断链接误或存在特定关联的可能性。摘自民终241号。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最终能否翻盘,与搜索引擎公司价值观、法官自由心证、搜索引擎展示效果存在密切关联。本案的裁决结果能否被其它(付费推广)类案重复,博主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