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最终用户丙公司的系统集成服务(MES、PLM、SRM、设备联网、SCADA、APS系统),总包甲方与分包乙方约定上线进度款主要依据上线确认单或进度表。合同未约定背靠背付款。
五个子项目的上线切换阶段完工确认书(即项目上线确认单)均有用户项目负责人、总包、分包的签字盖章,而项目验收单,四个子项目有三方签字,第五个项目仅有总包、分包的签字盖章,没有用户方的盖章。
因尚有子项目未获用户验收,总包未收到进度款。分包商被传导到资金压力后,对总包提起诉讼。
总包方抗辩称,作为第四笔合同款付款条件的“项目验收单”无需用户方签字盖章违背各方交易习惯。在开发过程中分包商需与项目的实际接收和使用方沟通对接,用户方也在其他设备联网的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易习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虽然用户方直接面向总包、分包验收多有案例,但本案中,由于合同并没有约定要经用户确认,且涉案五个产品,均经过分包、总包验收,法院认定项目在总包和分包间已验收完毕,用户是否在验收单上盖章并不影响本案验收。由于涉案项目均已上线,则总包应当付上线进度款;至于用户方未验收部份,由于涉案项目均已经总包、分包验收,且总包、分包合同并无约定要经第三方签字盖章,则总包应当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