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智慧光山”建设工程PPP项目,2019年总包甲方与乙方签订《“智慧光山”建设工程PPP项目—-智慧教育项目合同书》。约定付款比例为首付3-80%进度3-验收3-质保1,乙方需有本地运营机构,组成不少于三人的运营团队在光山县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工作,同时辅助提供伴随八年的质保服务和1年的移交服务。
同时在合同签订前期,乙方《响应文件》运营投入表显示拟投入运营成本总计750万元,包括名师空中课堂搭建运维、高招咨询、混合式研修、本地运营公司等项目。运营实施方案中明确,名师空中课堂的工作推进需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作前期政策指引工作,需要由教育主管部门以证实文件的形式推动辖区内有条件的名师、名校参与到名师空中课堂的建设中。高招咨询服务运营准备中明确:……项目运营之前应做好高招政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培训服务。培训工作我们配合县招办进行系统专项培训,并结合需要对全县师生及家长进行平台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甲公司于2021年8月出具《“智慧光山”建设工程PPP项目-智慧教育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023年5月,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甲方发送催告函:该项目终验后至今未按照预期目标投入运营使用,要求尽快组建团队运营项目。6月,甲方向乙方发送催告函,要求乙公司尽快组建不少于三人的运营团队,并按照《响应文件》完成运营投入。乙方回函称,该项目已验收,乙的项目建设工作已经完成。甲未依约提供所涉项目的运营环境和条件。第一,尚未收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区域教研工作需要提出研修课程需要”;第二,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混合式研训工作方案》;第三,甲公司、教体局仍未提供学校基本信息老师及学生基本信息、成绩等运营所必需提供的基础信息。
2023年11月,光山县教育体育局向甲公司发送《关于暂时关闭光山县智慧教育云平台的函》,载明:截止到2023年11月3日,我局先后收到信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风险(事件)通报2次……为避免网络安全问题造成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再次发生,请你单位暂时关闭光山县智慧教育云平台系统,开通时间需双方协商后再行确定。
后因运营效果未达预期(或未运营)、付款纠纷,乙方对甲方提起诉讼。
甲方认为“八年运营和维护服务”占合同总金额高达50%,不是附随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惯例,附随义务一般都不会单独定价,但是本案对于八年的运营服务定价是750万元,并且为了保证该部分义务的履行,还约定了211万元(10%)履约承诺金,足以可以看出这部分的合同内容,根本就不可能是附随义务。
甲方认为不是附随义务,从而以合同根本目的未实现,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进而退款。
就案涉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法院认为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的主要债务,应当依照个案的合同进行判断,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技术成果的交付、履行期限和范围以及技术的有效性等,对实现技术合同目的会有直接影响,一般均属于技术合同当事人的主要债务。本案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服务及配套软、硬件产品采购,包括系统集成服务。同时约定双方按照项目工程进度付款,针对运营服务承诺的付款占项目总价款的10%。结合合同上下文内容,案涉合同主要义务系软、硬件的搭建,后续的运营服务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再结合验收报告,法院认定乙方主要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后续的运营因甲方配合未到位,故而不能解除合同。摘自77号案。
依据《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明示或默示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在实践中,项目/系统往往是建设容易、运营难,在一体发包时,甲方可以明确要求列出运营报价,明确运营效果是用户/合同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