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在医院门诊输液结束2分钟后死亡,医生说打雷把电脑硬盘损坏了,医院无法提供按时写完病历的依据。老天该不该背锅?
2023年12月9日下午3时许,患者在洗衣服时突然感到肚子疼痛。
15时58分到富宁某医院处看病就诊。问诊时问有无“胃病”,患者回答有“胃病”,之后医师丁诊断病情为“胃炎”,用“654-2”“庆大霉素注射液”“奥美拉唑注射液”“利巴韦林注射液”给予输液治疗。
(期间)患者在大厅输到第四瓶药水时,感到全身疼痛。护士翠获知没有吃东西后,告知喝温水、正常反应,后仍继续输液治疗。
18时20分输液结束,之后不到两分钟,患者昏迷。值班医师丁开始抢救。
18时42分急诊医生到富宁某医院处参与抢救。
19时20分,患者仍无生命迹象,经家属同意后放弃抢救。
19时42分,家属向富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警寻求处理。
23时37分富宁县卫生健康局封存了患者的处方笺2份、门诊抢救记录1份、输液瓶4个。
经死亡原因、毒物分析检验鉴定(鉴定费22,191元),患者的死亡原因系冠心病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患者生前没有做过常规体检,子女也不知道母亲患有冠心病。医师丁自认其所开的处方与冠心病的治疗无关联性。
诉讼过程中,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七家机构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不予受理并作退鉴处理。
法院认为封存的病历资料有处方笺2份、门诊抢救记录1份,但医院在诉讼中提交的患者在就诊时就应形成《富宁某医院门诊病历》却未被封存,说明该病历在封存时并未形成。
而医院认为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的规定部分病历资料可在6小时、24小时完成,如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的记录,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据实补记”,说明补记是允许的。且医院陈述“当时打雷把记录(该患者)病例的电脑硬盘损坏了”。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存在未依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制作病历资料的情形:
其一,医院在诉讼中提交的患者在就诊时就应形成《富宁某医院门诊病历》却未被封存,说明该病历在封存时并未形成(为死亡、封存后书写)。
其二,医院提交的《临时医嘱单》真实性存疑。(家属质证:16:00作出医嘱,护士16:11时已执行医嘱。医生庭审陈述其完成输液前的检查需要二十分钟,做不到两分钟开出医嘱,《临时医嘱单》为病历封存后补写,但与医生当庭陈述并不吻合)
其三、医院提交的《抢救记录》《死亡记录》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第二十条第(八)项、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可分别在6小时、24小时完成,但医院未能提交该病历资料的原始载体(计算机)证明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抢救记录》《死亡记录》的书写。
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的医疗责任过错推定,认定医院存在相应的过错。
同时鉴于患者生前并未进行常规体检,其及其家人均不知晓有冠心病,仅认为患有胃病,故值班医生以患胃病进行诊断并治疗,而死亡原因是冠心病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与其自身的基础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酌定由医院和患者各承担50%的责任。摘自469号。
综合本案及博主在电子病历领域的经验,在医疗事故涉及电子病历时,在数据层面着重探查如下内容:
(1)所有的时间,包括病历形成时间、病历记载的时间,各病历交叉对比。
(2)病历书写是否遵守完成时限,结合封存时间。
(3)封存后并不绝对禁止写病历,但要留痕。
(4)痕迹保留论证,要结合医院电子病历建设情况、缺少病历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