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项目通常以合同终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建设转运维、质保开始的里程碑,如果验收报告记载了缺陷等保留意见,会影响验收结论吗?
在“崂山区全域智能视频感知网(一期)”项目中,总包算法模型需求清单中列举了占道经营、无照经营游商、机动车乱停放等二十八类算法模型,需求描述包括检测、预警、动态提醒、划区域检测、录制视频、生成报警案件等,数量均为300路,单位为并发。
项目架构为:大数据中心发包->总包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一级分包青岛电子科技公司->算法模块分包(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算法软件提供者/许可方(上诉人)某甲公司。
2022年6月17日,大数据中心与总包共同出具《崂山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载明,大数据中心的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
2022年11月9日,算法分包公司和算法提供公司就涉案软件分别共同出具验收单和备忘录,算法分包公司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备忘录载明针对验收单特补充如下:目前该项目软件已供货、安装并通过甲方(算法分包公司)验收,但仍存在遗留问题:1.尚未实现GPU资源动态调度方式……供应商承诺将于本次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因需入机房处理,如因疫情原因可顺延);2.算法模型还存在误报率高、算法画框不完善等问题,还需在五年运营服务期内进一步完善。一审诉讼中,算法分包公司称,出具该验收单时,算法提供公司的算法模型尚未大规模投入使用,无法达到验收条件,算法提供公司急需资金解决GPU动态调度,但因算法分包公司相关合同甲方(总包)付款的前置程序是必须验收才能付款,为此其只能出具验收单并以备忘录的形式明确问题。
2023年2月6日,一级分包公司向算法分包公司出具《关于崂山区全域智能视频感知网(一期)项目解析软件问题、提升解析能力的函》,指出相关算法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漏算、误报现象,无法准确识别出有效场景,且存在部分功能缺失,并限定算法分包公司于2月15日前整改完毕。
2023年2月9日,算法分包公司向算法提供公司出具《关于崂山区全域智能视频感知网(一期)项目解析软件问题、提升解析能力的函》提出上述问题,并限定算法提供公司于2月14日前整改完毕。
2023年5月26日,监理单位出具《监理工作联系单》,自2022年6月项目验收至2023年5月,项目仍存在以下问题:……项目建设的28种算法目前只有13种算法准确率可以达到80%以上(……占道经营、机动车乱停放、非机动车乱停放、乱堆物堆料、非法小广告、沿街晾挂、私搭乱建……),剩余15种算法准确率低影响使用。
后用户方以误报率高不予付款,因未付款可能还被停止服务一次,最终采购方选择采购另外公司的产品交付。
算法提供公司提供证据拟证明涉案软件十六路算法模型识别准确率超过85%,软件检测结果为合格;算法提供公司不构成违约,算法分包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而算法分包公司称涉案软件存在误报率高未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85%等问题,算法提供公司未予解决,构成违约,请求解除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算法提供公司提供证据系单方委托,且其他说明中载明测试对象、测试环境、测试数据集均由委托方北京某某公司提供,无法证明涉案软件在实际使用中的场景识别准确率不低于85%。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涉案软件是否到达验收标准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由当事人确定。项目的验收结论是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总包之间的,其标准是发包和总包之间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仅以上述主体之间的验收报告来断定涉案软件(二级分包与三级分包间)是否达到验收合格。算法分包公司与算法提供公司就涉案软件的验收单和备忘录显示,虽然算法分包公司同意通过验收,但双方同时就涉案软件存在的误报率问题共同进行了确认,且从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来看,如某某公司函件中指出的漏算、误报、功能缺失等,监理单位反馈的算法准确率低,以及优化小分队的微信群聊记录等情况,足以表明涉案软件存在一定的识别准确率问题,未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
综上,法院认定算法提供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且涉案软件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中断服务,算法无法使用的情况,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于诉状送达日解除。
本案中,算法模块纠纷中,虽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但双方的备忘录特别载明关键指标(合同目的)未达标,且结合其它证据佐证关键指标未达标,影响了验收单的证明力。
实践中,乙方会拿确认单找甲方验收,理由可能是公司对项目经理考评等等,甲方既不想太为难乙方项目经理,又不想被当作验收,不妨参考本案的备忘录。
同时,总包拿到的验收报告并不能被直接用于证明部分模块的合格,值得所有分包商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