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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第一天就检索到最新、极具典型意义的二审判决。软硬件一起交付的招采合同,用户两者都验收了,分包票也开了,用户审计出不需要这么多软件,审减部分软件金额。作为泛财政资金项目,总包方这就难受了:既要面对用户方审减压力,又要面对分包催债压力。
2020年3月2日,总包公司与分包公司签订《通州某社区医院信息化建设系统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约定采购总价款为1239855元的硬件和软件设备。
后分包称已全部交付、足额开票,但总包仅支付860942元。总包称认可已收到所有硬件设备,但是其中部分软件没有安装;认可项目已验收完毕且均已合格,认为设备运转不一定需要合同约定的那么多软件,故其认为已经将所有款项结清。
二审期间,总包提交《评审报告截图》,据此主张案涉项目经财政局对某医院分院(含某卫生院)项目进行评审,案涉项目造价审减金额407612.51元,其中的“分诊排队叫号系统”审减金额为389176.65元,对应的基本就是款项差额相应软件。
就该软件差额,总包在诉讼中给出的理由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软件)未向对方交付、验收。分包抗辩称,依约在指定地点(用户处)交货,且已经用户方整体验收,即包括对软件、硬件的验收,最权威。
据此,两级法院认为,双方合同成立、有效,用户方《验收报告》等显示案涉项目已经用户单位验收合格,总包未提交证据证明分包存在未交付的情形,故认定分包并无不妥,应付款。即便如审减证据真实,亦属于财政局对用户/建设方评审,不足以充分证明与本案项目之间的关联性,故难以采信。摘自(2025)京03民终19812号。
该案判决充分尊重了合同相对性,即总包方在签署分包合同时,如果未约定第三方审计,相关风险由总包承担(对应利益也由总包享有)。在实践中,总包方如果引入、转嫁该风险,分包商在合同条款方面也会有对价。总之,商事活动中,利益与风险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