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79号:软件侵权赔偿额突破(案中说法63|网络与数字侵权)


最高法于2026年2月28日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集中于知识产权领域,其中第279号案例即(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广州沃福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可作类案借鉴

首先是被告人在法院证据保全进行中,对剩余电脑,以断电、不让出门等手段进行妨害,法院据此推定,除已查明的17台保全电脑中有9台电脑装了13套涉案软件,另外未能保全的9台案涉电脑推定均安装了涉案软件(9套),即总共安装13+9=22套。

就赔偿差额。虽本案发生于2020年,一审法院判决为50万赔偿上限。但在上诉中,原告论证:1)软件具有一定知名度(来自于互联网上的介绍);2)各版本的实际许可合同;3)软件产品的销售金额超过其投入的研发成本后,每多销售一套软件,销售价格基本上就等于利润,这表明用侵权复制品的套数乘以市场价格来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存在合理性;4)在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上限的情况下,应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5)被上诉人具有严重的侵权故意,恶意阻碍司法程序,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按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额2612827(共22套)来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订,为了解决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问题,设定了50万的赔偿上限进入互联网时代后,50万元的上限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赔偿制度进行了调整: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以适应当前高价值作品的保护和严惩恶意侵权的需要;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在按照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同时,为应对大量小额侵权案件,新法还设定了500元的赔偿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