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招采项目,乙方在投标、合同中,通常约定软件品牌。但建设过程中,乙方擅自更换品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在《B市Q区5G+智慧停车系统服务项目合同》项目中,因项目未能验收,双方诉至法院。争议主要焦点为:对验收申请超时异议,是否适用默认验收合格?乙方擅自更换软件品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021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当乙方提出总体验收申请后,甲方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的,其验收和付款的累计时间应在乙方送达验收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验收和付款的累计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视为验收合格”。
2024年1月10日,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项目验收申请》要求组织验收,某甲公司签收该申请并承诺2周内予以答复。
2024年2月28日,某甲公司就验收事项进行回复。
2024年底,项目移交甲方并使用一年有余。
2025年9月30日,乙方暂停系统运行。
至本案开庭前,甲方未组织正式验收。
甲方抗辩称乙方未提供完整验收资料、存在软件品牌不符等实质问题,不认为合同已验收,且合同存在根本违约。
但二审法院认为,前述合同成立、有交效、生效。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异议(明确列出具体缺失资料清单并给予合理补正期限),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行验收义务。乙方虽在2025年9月30日暂停系统运行,但该行为发生在“视为验收合格”之后,不影响此前已经成就的付款条件。故两审均判决认定验收合格。
关于乙方擅自更换软件品牌的问题,甲方确认案涉系统大致能正常运行,且已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法院在认定验收合格后,该事项确属履行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整改、赔偿),但双方合同未明确将xx品牌作为唯一可接受标准、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异议、系统基本实现合同目的,故该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摘自(2026)黔民终115号。
在实践中,合同双方项目经理应对时限保持高度关注和敏感,建立““倒计时”意识,及时书面异议。
项目履行中,时间条款往往是权利义务转换的“开关”。约定“视为验收合格”“视为同意变更”或“丧失异议权”类似条款,实质上是为每一方设定了法定的“行动窗口期”。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对合同时限的“条件反射式”敏感:每一次签收文件、每一次确认节点、每一次收到对方函件,甚至每次收到对方微信请求,都应当同步启动内部倒计时。在窗口期届满前,至少预留3至5个工作日用于内部审批和书面反馈。
更关键的是,任何对对方主张的异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固定,至少要做到微信异议。逾期沉默,在法律上即可能构成“默示同意”——这是合同管理中代价最高、也是最容易避免的错误。
时限不会等人,沉默可能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