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中的法律问题:契约的订立和组成

如无特殊说明,后续探讨中契约等同于民法概念上的合同,非合同书。

思考是最佳的学习方法。一直以来想就信息化软件、财政资金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交付文档等内容做下探讨,囿于两年来的考试准备,近期才能下笔,计划做两个专题来进行探讨,分别是项目材料交付和第三人履行。本次先探讨项目材料交付,本篇先讨论合同订立。

为方便探讨,参考裁判文书网(2017)粤0306民25549号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拟制案情如下。后续的探讨均基于该案。

甲方:某区局。

乙方:某信息系统集成公司。

第三人:某监理公司。


甲方就该单位某系统建设,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乙方投标并中标,随即签订合同,后甲方将合同在区财政备案。

甲方同时通过招采,由某监理公司对上述系统建设进行监理。

某区政务数据局对该IT建设同时进行规划、验收管理。


一、该系统建设,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为方便探讨,先做个定义:财政资金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即使用财政资金来进行信息系统建设的项目。财政资金做扩大解释,即包括区财政及以上的资金,也包括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以罗府办规〔2024〕3号《深圳市罗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http://www.szlh.gov.cn/lhjgswglj/gkmlpt/content/11/11264/post_11264325.html#13256)为例,第二条规定,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在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相关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开发服务、通用正版软件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和第三方服务等,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工程及服务采购项目。

本文所拟制案情的某系统建设,即为财政资金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由区财政安排资金,且不属于该管理办法所明示的不纳入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的类别,因此属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合同/契约在中标通知书到达时成立。

本文合同的订立,经历要约、承诺的方式。

例中该系统建设,要经历(体制内)规划、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步骤。其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属于承诺。即最晚于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契约已成立。因此,如果招投标书如无特别约定,合同文本的签订与否,不影响法律效果上的合同的订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招标公告、投标书、合同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体制内的规划设计、概算不是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有获得补救的权利、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合同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查明合同的内容、组成部分,对探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尤为重要。

(1)甲方体制内的规划设计和造价概算,不为乙方所知悉。不属于双方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又称引诱要约,本身并不构成合同一部分。但乙方投标文件通常明确表示响应招标要求并明示满足招标参数,因此,招标要求事实上被吸收进了投标文件,成为合同内容。

(3)投标书是要约,又称为报价或出价,“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具有“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效力。因此,在本文所讨论的场景里,投标书是合同(或契约)的组成部分。

(4)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契约)即宣告成立。

至此,双方已经就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物、数量)达成一致,因此在内容层面上满足合同成立条件。

为简化模型,本文不讨论要约撤销等情形。

(5)合同书是双方契约(本处指法律名称,或曰契约,或曰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书通常是双方对投标书建设内容的复制,同时约定质量、报酬、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条款。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对契约进行补充。



因此,就项目交付文档材料而言,(1)招标书、投标书、合同书中内容通常会构成材料要求来源;(2)中标通知书通常不含有建设内容等要求,实践上不会构成材料要求来源;(3)甲方内部的规划、概算不会构成材料要求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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